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
1.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完善并成熟于美国。是用来惩治不法侵害的一种手段。以区别于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无关。但在大陆的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因为其惩罚性具有的公法特点而受私法排斥。同时,由于大陆的法系国家所坚持的受害方不能因被授予赔偿金来获益,在赔偿数上超过受害人的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很难被接受。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和演化,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慢慢地在立法等层面上采纳惩罚性赔偿这种制度。
1.1.1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惩罚性赔偿包含于制定法和判例法两个方面。制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又可以称做多倍赔偿(Multiple Damages),这项制度是通过成文法来确定赔偿事项和赔偿金额。判例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这项制度则是法官或陪审团对判决的自由裁量起。其中由判例法来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收到我国学者的重视,部分学者甚至将判例法视为近代惩罚性制度的起源。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来: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只是局限于判例法层面。在制定法的层面,同样存在着多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警示着我国学者在研究英美法系赔偿性赔偿制度的时候,不要只是将目光局限于判例法层面,而应该从判例法、制定法两个层面,全方位的进行把握。再者,在英国惩罚性赔偿受到多个方面的制约;而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的更为自由。最后,不管是在英国还是美国,开始时并不区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被认为是不同于惩罚性赔偿的填补性损害赔偿。
1.1.2大陆法系国家
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德国为例来进行说明:在制定法上,《德国民法典》第249条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